案件背景
LYC 被控有已上膛的违禁枪械(《刑事法典》第 95(2) 条)、携带隐藏武器(第 90(2) 条)以及不慎携带弹药(第 86(3) 条)——全部控罪均获中止。无定罪,无刑事案底。
案发当晚,LYC 先生正与几名相识者在一家韩式烤肉店吃宵夜。警方接报称,其同桌有人持枪威胁他人,遂到场处置。就在警员转身走向该卡座时,一把已上膛的 .40 口径手枪被塞入他运动裤的后腰。数秒之后,该枪在五名警员面前从他的裤管滑落。他随即被捕,首次保释申请遭拒,被还押羁押。
从表面上看,这几乎是一场打不赢的官司:一把已上膛的违禁枪械是从当事人自己的衣物中起获的,全程有录像,并有多名警员作证。
Jake Shen 在每一条战线上据理力争。

《宪章》申请
在为期六天的聆讯中,他就警方的拘留、搜查,以及警方对一名已明确告知自己不懂英文的年轻被告的处置方式,逐一提出质疑。法庭裁定,当事人依《宪章》第 10(b) 条所享有的聘请律师的权利受到侵犯——这是司法机关对警方处置失当的正式认定。
审理延误
这部分工作对本案的走向同样至关重要。自 2025 年 2 月起,Jake 有条不紊地构建延误记录:在庭上正式声明已准备好接受审判;在每一次出庭时提出延误问题;在控方提出 2026 年夏季审期后一小时内即予接受;并于 2026 年 4 月致函控方,要求将当事人与同案被告分案审理,并明确援引第 11(b) 条。控方拒绝。其后,原定的审前动议因无法官可供聆讯而未能按原定日期开庭,审期顺延至 2027 年 1 月——距落案起诉之日已达 39 个月,超出宪法所定上限九个月——而上述每一个步骤,此前均已留有书面记录并载入庭审记录。
我方提交了三卷本的第 11(b) 条申请,并附上逐日编制的延误图表,请求中止诉讼程序。面对这份记录,控方在该申请开庭辩论之前,即指令中止全部控罪。
当事人现已摆脱全部控罪,无定罪,无刑事案底。
过往案件结果并不保证或预示任何未来案件会取得类似结果。本文细节已作匿名化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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