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v X.C.Y.|性侵指控在庭审中途被撤回:多伦多刑事辩护案例

摘要。一名从事中医推拿的执业者 X.C.Y.,被控触犯《加拿大刑事法典》第271条的性侵犯罪。案件在安大略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开庭审理,控方在报案人作证进行到一半时撤回了指控。促成撤控的是控方案情中的两处缺陷:报案人无法辨认当时在治疗室内的究竟是何人;而她本人的证词,也未能把她所描述的身体接触与推拿治疗本身区分开来,证明那是有意为之。本案辩护律师为多伦多刑事辩护律师 Jake Shen。

指控内容

X.C.Y. 从事中医推拿。他被指控在一次九十分钟的治疗过程中,对一名客人实施性侵犯。整个过程没有第三者在场,治疗室内没有录像,也没有任何法证证据——控方手上只有一名报案人,和她的一份陈述。

控方的案情为何失守

警方自始至终没有进行过任何身份辨认程序

在整个调查过程中,警方没有安排照片指认,没有照片列队辨认,也没有现场指认。报案人在治疗的大部分时间里俯卧,并且摘下了眼镜;房间光线昏暗,而她本人近视。在主询问(examination in chief)中,她说自己是凭声音认出那名推拿师的;当被问到能否在法庭上认出被告时,她说她「估计」是坐在那边的两名男子之一,是靠排除法推断出来的。把 X.C.Y. 牵入本案的那个名字,来自诊所的一名前台接待——她告诉警方自己不愿提供正式口供,警方也从未要求她这样做,最终没有从她那里取得任何书面口供。

证据没有把「治疗」和「故意」分开

中医推拿需要在胸前、大腿内侧和腹股沟一带的经络穴位上施加压力。报案人在主询问中形容那名推拿师手法娴熟、动作很快,并说自己当时相信那是治疗的一部分。对于她所投诉的接触,她的原话是:「当时我以为他是不小心的——但那天等一切结束之后,我认为他是故意的。」也就是说,她认定对方出于故意的结论,是在整个治疗结束之后才形成的。

这份辩护是怎么准备出来的

这两处缺陷并不是开庭当天临场发现的,而是早在数月之前就从控方披露材料里找出来的:数十小时的警员随身执法记录仪影像、一份经传译员进行的录影口供、一通911报警录音、三名警员的记事本,以及一份警情派遣记录。盘问提纲是一条一条搭起来的:每一条都写成一句简短的陈述句,旁边注明它的出处——某位警员记录仪上的时间点、911录音里的第几分钟、录影口供中的某一行。推拿手法所涉及的身体部位,是对照经络穴位逐一梳理的,为的是在法庭上能够解释,而不是空口主张。就连被告的姓氏是如何进入本案的,也被追溯到了源头:一个用普通话说出口、由警员写进记事本的音节,最后只剩下三个拉丁字母,中文字从来没有人记录下来。

结果

在报案人作证进行到一半时——控方此时已经开始设法寻找诊所的一名员工出庭担任身份辨认证人——该项指控被撤回。辩方自始至终无需举证,X.C.Y. 也从未出庭作证。

常见问题

控方在庭审中途「撤回指控」是什么意思?

撤回指控意味着这宗检控就此终止。在法庭作出裁决之前的任何阶段,包括证人正在作证的过程中,只要控方认为已无合理的定罪可能,或者继续检控不符合公共利益,都可以撤回指控。法庭不会作出任何有罪认定,被告也不会因此留下定罪记录。

在没有任何物证的情况下,性侵指控还能辩护吗?

可以。当一宗案件只建立在一名报案人的陈述之上时,控方仍然必须就被告身份、行为本身、以及行为背后的意图,逐一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而经过录制的披露材料——随身执法记录仪影像、911报警录音、警方问话录影——里面往往包含与报案人庭上证词对不上的内容。

被告是在自己工作的地方被捕的,身份辨认为什么还会成为问题?

证明被捕的人就是控罪书上所列的那个人,与证明他就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那个人,是两件不同的事。如果警方从未安排过照片指认,而被告的名字又是由第三方、而不是由报案人提供给警方的,那么被告身份依然是控方必须证明的争议焦点。


Jake Shen 是一名安省刑事辩护律师,为多伦多、大多伦多地区及安省其他城市面对刑事指控的当事人提供辩护服务。请浏览“安省刑事辩护律师服务地区”,了解完整的服务城市和司法管辖区。

声明。本文中的姓名及可识别身份的细节已作更改或略去,报案人的身份受发布禁令(publication ban)保护。过往结果并不保证、也不预示任何其他案件会有相同结果——每一宗检控都取决于其自身的证据。本文不构成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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