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加拿大,怎么样才算动手体罚孩子?

这篇文章是为了告诉大家,父母或老师管教孩子的时候应该把握怎样的尺度。

加拿大于1892年颁发的《刑法》第43条指出:当父母,教师和照顾者(包括保姆和养父母)有权在合理范围内使用武力手段来纠正自己孩子的行为。

刑法第43条考虑了要合理行使权力的四个要素:

(a)使用武力的人与孩子之间的关系;

(b)所使用的力量必须用于矫正目的;

(c)使用武力时,被纠正行为的儿童必须在这个动手使用武力的人的照料下;

(d)武力不得超出“当时情况下所允许的合理范围”

加拿大最高法院于2004年维持了这个具有百年历史的法例。当时,该法例被一路上诉到加拿大最高法院,要求最高法院裁定打孩子屁股是否能够成为惩戒儿童的“合理手段”,还是一种违法的殴打行为。

体罚,父母和老师对儿童行为矫正的限制

以下是对父母和老师利用体罚做为对儿童行为矫正的限制的摘要:

第43条能保护所有类型的矫正力吗?

第43条仅适用于短暂及轻微性的力量。 如果施加的力量造成明显的伤害,例如割伤或瘀伤,则不属于刑法第43条所允许的范围。

 

在刑法第43条中,谁被视为“孩子”?
第43条不适用于2岁以下儿童或十三岁及以上的青少年的体罚。 根据加拿大刑法,对适当年龄范围以外的儿童实施体罚将被视为刑事犯罪。

 

体罚形式可以利用非传统方法吗?

第43条不适用于有辱人格,不人道或有伤害性的行为。 符合此定义的任何形式的惩罚均不受刑法第43条的保护。

 

可以使用皮带等物品实施体罚吗?

刑法第43条禁止使用皮带,手杖,拖鞋或其它物品进行体罚。只有空手进行体罚才能满足第43条所允许的体罚定义。拳打或脚踢也是不允许的行为。 此外,在儿童肩膀以上的部位施加体罚,哪怕是用空手(比如打耳光)也被认为是不合理的。

 

老师是否也可以对儿童进行体罚?

教师通常不可以通过体罚来惩罚孩子,但老师可以使用适当的力量将孩子从教室带走或确保其行为符合学校规则。

 

如果父母因沮丧或愤怒而打孩子怎么办? 刑法第43条还适用吗?

由于该体罚必须是以纠正儿童行为为目的的,因此刑法第43条不适用于父母因沮丧,脾气暴躁或性格上的缺陷等原因引起的对儿童动手的暴力行为。 尽管父母和老师仍然可以有限地使用武力,但可以将其作为矫正儿童行为的手段却受到了诸多的限制。 超出法律所规定范围的武力惩罚就会构成犯罪并受到刑事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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