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受管制药物和物质法》下的贩毒罪以及如何辩护贩毒指控

持有毒品 – CDSA第4条

(1) 除非根据规定获得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持有列在附表I、II或III中的物品。

(2) 任何人不得寻求或获取

(a) 列在附表I、II、III或IV中的物品,或

(b) 从医生那里获得列在附表I、II、III或IV中的物品的授权,除非该人向医生披露了在过去三十天内从任何其他医生那里获得这些附表中的每一种物品,以及获得这种物品的每一项授权的具体情况。

检控方如果要证明非法持有类指控,作为持有证明的一部分,检控方必须证明被告知道麻醉品的存在。然而,无需知道确切的药物类型,只需意识到它是非法的。

贩运毒品 – CDSA第5条

(1) 任何人不得贩运列在附表I、II、III, IV或V中的物品,或声称或暗示所贩运的物品为附表I,II,III,或IV中的任何物品。

(2) 任何人不得出于贩运目的持有列在附表I、II、III或IV中的物质。

除了时间和日期、身份和管辖权的基本元素外,检方还必须证明:

被告正在贩运物质

该物质是I至V附表的受控物质

贩运可以采取多种不同形式,例如从一个地方移动到另一个地方、与他人分享毒品、管理、发送、交付或出售。

毒品生产 – CDSA第7条

(1) 除非根据规定获得授权,否则任何人不得生产列在附表I、II、III、IV或V中的物质。

(2) 违反第(1)款的每一人

(a) 若案件主体是列在附表I或II中的物质,并且该指控是以重罪起诉,则有可能被判终身监禁;

(c) 若案件主体是列在附表III或V中的物质,

(i) 并且指控是以重罪起诉,则有可能被判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

(ii) 如果是按简易程序起诉,则有可能被判不超过十八个月的有期徒刑;

(d) 若案件主体是列在附表IV中的物质,

(i) 并且指控是以重罪起诉,则有可能被判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

(ii) 如果是按简易程序起诉,则有可能被判不超过一年的有期徒刑。

为了证明生产毒品的指控,检方必须证明被告拥有生产受控物品所需的材料和/或化学品,并通过制造、合成或使用任何改变物质化学或物理性质的手段生产了该物品。此外,检方还需要证明被告有意并故意生产了该物品,并知道生产会导致受控物品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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