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麻种植与分销指控:最终「无犯罪记录」结案

  1. v. M.T.|安大略省法院(Ontario Court of Justice)彼得堡郡(Peterborough County,中东区)· 辩护律师:沈晨律师,Shen’s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当事人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却因一处乡村物业上的户外大麻种植被控两项《大麻法》(Cannabis Act)罪名。检方选择以公诉罪(by indictment)程序起诉。

结果速览

  • 控罪:《大麻法》第12(6)(a)条——在并非本人住宅的场所种植、繁殖或收获大麻植株;以及第9(2)条——为分销目的而管有大麻。
  • 检方程序选择:公诉罪程序。两项控罪的法定最高刑期均为14年监禁。
  • 检方筛查立场:按原控罪起诉;定罪后寻求 DNA 令、《刑法典》第109条武器禁令及扣押物品没收令;不提供转介处理或替代性处罚。
  • 审理法院:安大略省法院,彼得堡郡。
  • 最终结果:基于《刑法典》第730条附条件释放,第731(1)条为期一年、无需向缓刑官报到、仅含法定条款的缓刑令,以及被扣押大麻、植株与相关设备的没收。未登记任何定罪。
  • 辩护律师:沈晨律师(刑事辩护律师),Shen’s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万锦 · 多伦多 · Gilford。

案情背景

省警的街头犯罪调查组收到线报及照片,指一处乡村物业上存在大规模户外大麻种植。警方随后向加拿大卫生部(Health Canada)查询,得知该物业挂有一份医用大麻生产注册许可,允许某一名注册人在室内种植固定数量的植株。警方认为照片中的植株数量远超许可范围。

警方据此申请并取得《大麻法》搜查令,进入该物业搜查,起获数量超出注册许可的大麻植株。现场有多人在场。当事人——加拿大公民、有固定工作、两名子女的父亲、此前没有任何犯罪记录——被拘捕,并被控《大麻法》第12(6)(a)条的种植罪与第9(2)条的为分销目的管有大麻罪。

为什么这类案件的风险远高于当事人的想象

加拿大大麻已经合法化,很多人因此以为大麻类控罪「不是什么大事」。这是一个代价极高的误解。《大麻法》下的生产与分销类罪名,至今仍属加拿大最严重的毒品罪名之一:

  • 两项控罪均属公诉罪,法定最高刑期为14年监禁。
  • 检方已经选择公诉程序,并在筛查阶段就锁定定罪目标,附带《刑法典》第109条武器禁令及 DNA 令等附属命令。
  • 大麻「生产」或「分销」类定罪,是背景审查报告上最难向雇主解释的记录之一。当事人从事的行业普遍要求无犯罪记录证明,且他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支柱——一次定罪足以影响其整个职业生涯。

辩护工作是如何一步步做出来的

一、披露材料:要得到、追得到、并且真正读完

在大约十个月的时间里,我方共向检方发出三次书面披露申请(disclosure request)。其中搜查令及《搜查令申请书》(Information to Obtain,简称 ITO,即警方向法官申请搜查令时所提交的宣誓文件)拖了约六个月才拿到。在拿到 ITO 之前,没有任何人能够诚实地评估一宗以搜查令为基础的检控是否站得住脚——因此这段拖延本身也成为案卷记录的一部分。

二、看完整份卷宗,而不是只看警方摘要

披露材料包括十七名警员的笔记本、证物与财物清单、向法官提交的报告、该物业的航拍与无人机照片,以及加拿大卫生部的许可记录。我方将主办警员的手写笔记逐页转录成打字稿,以便与警方案情摘要、与宣誓的 ITO 逐行比对。矛盾之处只会在原始文件之间互相对照时浮现,绝不会出现在检方的摘要里。

三、两项实质存在的《宪章》争点,提早成文提出

  • 第8条(不受不合理搜查与扣押):ITO 内容是否充分,以及搜查令在该物业上的执行范围是否越界。Jake在和检控官开会前去了现场进行勘察,发现搜查令申请陈述书的宣誓人(affiant)所陈述的陈词并不准确。
  • 第10(b)条(聘请律师的权利):逮捕警员对T. 享有的律师会见权仅仅走了走形式(或:做到了口头敷衍),而没有确 保 M.T. 是否真的理解其权利。此外,其中一名逮捕警员在 M.T. 有机会与律 师交谈之前就对 M.T. 进行了盘问。

这两项争点都在排定审判日期之前就被书面整理并提交给检方,而不是留到开庭当天才抛出。一个检方已经白纸黑字看过、并附有文件出处的《宪章》争点,会实质改变谈判的格局;而在开庭当天早上才第一次提出的争点,通常不会。

四、量刑材料提前备齐

我方准备了完整的认罪与量刑材料包:社区义工证明、在量刑之前就已经完成的社区服务、工作经历,以及足以说明一次定罪对该家庭影响极不成比例的家庭状况。这类材料之所以有说服力,不是因为辩护词写得好,而是因为每一项都有文件、可以核查。

本案之所以能达成共同量刑建议,恰恰是因为走向审判始终是一个真实存在的选项。当辩方已经拿到 ITO、转录完警员笔记、书面整理好《宪章》争点、量刑材料也已备齐时,最终的结案条件反映的是案件本身的强弱。

最终结果

当事人基于《事实共识书》认罪,双方共同量刑建议获法院全数采纳:

  • 《刑法典》第730条附条件释放——法院认定罪责成立,但不登记定罪;
  • 《刑法典》第731(1)条项下为期一年的缓刑令,无需向缓刑官报到,仅含法定条款;
  • 被扣押的大麻、大麻植株及相关设备予以没收。

没有监禁、没有报到义务、没有武器禁令,也没有刑事定罪。根据《刑事记录法》(Criminal Records Act),附条件释放的记录将在缓刑期结束三年后从皇家骑警的电子记录系统中清除;获得释放令的人在法律上并未被判定有罪。

常见问题

附条件释放(conditional discharge)算不算犯罪记录?

附条件释放是「认定罪责成立但不定罪」。当事人在满足一段时间的条件(通常是缓刑)后,不会被登记为定罪。根据《刑事记录法》,该记录会在缓刑期结束三年后从皇家骑警数据库中自动清除(无条件释放为一年)。在清除之前,某些类型的警方背景审查仍可能查到,因此时间点很重要。

物业上挂有医用大麻许可,还会被起诉吗?

会。加拿大卫生部的注册许可,只授权特定的注册人、在特定地址、种植特定数量的植株供其本人医疗用途。超出数量的植株、由非注册人种植的植株,或在注册地址以外的地点生产,都不在授权范围之内。因此「这个地址有许可」本身并不构成抗辩理由——但许可文件的具体内容、以及警方对它的理解是否准确,往往正是案件的争点所在。

《大麻法》第12(6)(a)条是什么罪?

第12(6)(a)条规定:未经授权,在并非本人住宅的场所种植、繁殖或收获任何大麻植株,即属犯罪。以公诉程序起诉时,最高刑期为14年监禁。

《大麻法》第9(2)条是什么罪?

第9(2)条规定:为违反该法的分销目的而管有大麻,即属犯罪,以公诉程序起诉时最高刑期同样为14年。检方通常通过数量、包装方式、设备以及周边情况来推断「分销目的」——而这每一项都可以被逐一检视与挑战。

认罪是不是就一定会留下案底?

不一定。《刑法典》第730条允许法院在符合当事人利益且不违反公共利益的前提下,以无条件释放或附条件释放取代定罪。能否现实地争取到释放令,取决于罪名性质、有无前科、案件具体情况——以及在实务中最关键的一点:量刑材料是否做足、是否有文件支持。

为什么 ITO(搜查令申请书)如此重要?

ITO 是警方为取得搜查令而向法官提交的宣誓文件。如果其内容不充分、有误导性或夸大其词,搜查令就可能在《宪章》第8条的挑战下被推翻,所获证据亦可能依第24(2)条被排除。ITO 迟迟不到,意味着唯一能判断案件是否可辩的分析工作也被迫推迟。

三点提醒

  1. 在大麻合法的国家里,大麻控罪并不等于小案子。《大麻法》下的生产与分销罪名属公诉罪,最高刑期14年,并附带一系列附属命令。
  2. 物业上的注册许可会改变分析方向,但不会终结案件。许可授权了什么、授权给了谁,往往才是胜负所在。
  3. 「不留案底」的结果是用文件堆出来的:完整的披露材料、ITO、转录的警员笔记、书面成文的《宪章》争点,以及提前备齐的量刑材料。

免责声明

本文仅就单一案件作一般性介绍,不构成法律意见,阅读本文亦不建立律师与客户关系。每一宗案件都取决于其自身的事实、证据与披露材料;过往结果不构成对任何其他案件结果的保证、承诺或预测,任何结果均无法被保证。案件编号「R. v. M.T.」为虚构代称,文中所有姓名、姓名缩写、日期、地点、法院档案信息及其他可识别身份的细节均已更改或略去。任何面临刑事或《大麻法》指控的人士,均应就自身具体情况咨询律师。

服务地区

Shen’s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为大多伦多地区(多伦多、万锦、列治文山、旺市、士嘉堡、北约克、密西沙加、宾顿)以及约克区、皮尔区、达勒姆区、荷顿区;西姆科郡(包括巴里、布拉德福德、Innisfil、Gilford);彼得堡郡及 Kawartha 湖区(包括 Peterborough、Lakefield、Bridgenorth、Kawartha Lakes)的刑事及毒品类指控被告人提供辩护服务。

联系方式

沈晨律师(Jake Shen)— 刑事辩护律师

Shen’s Law Professional Corporation

电话:(647) 390-1131

网站:www.11D.ca

电邮:jake.shen@11d.ca

万锦、多伦多、Gilford 设有办公室。提供中文(普通话)及英文服务,首次咨询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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