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刑法》第266条下的袭击罪以及如何辩护袭击指控

什么是袭击?

《刑法》第265条给出了袭击的定义。如果一个人未经另一人的同意而故意向另一人施加直接或间接的武力,就会构成袭击。在没有使用武力但某人企图或威胁故意向他人施加直接或间接武力的情况下,也可构成袭击。刑法没有直接界定袭击所使用力量的度。但是,在某些情况下,由于使用的力量很小,袭击指控可以不成立。

 

施加武力必须是故意的。意外击中某人并不一定构成袭击,例如,身体本能反射可能并不构成袭击。同样,在拥挤的公交车中由于紧急制动而发生的意外触摸也不会导致袭击指控被定罪。

 

但是,在被告试图殴打另一人的过程中意外撞到一个人,并不可以做为袭击的辩护。预定目标是谁都没有关系,只要犯罪者打算向任何人施加武力,它仍然是攻击。

袭击指控有哪些辩护措施?

授权:

检控官为了证明袭击指控成立,必须证明武力的施加是未经施加武力的另一方的授权而进行的。授权可以明确给予或默示给予。在许多情况下,授权都是通关默示的方式给予的。什么情况下能构成默示,则需要根据案子的具体情况而定。

 

个人之间的关系可可以作为一个考虑“默示”的因素,例如,长期关系中的亲密伴侣或在对抗性体育赛事中的运动员。另外,默示也可以存在你拍打您的朋友或与陌生人握手这一类的行为中。但是,以欺诈手段或威胁获得的授权在法律上是不认可的。

 

此外,刑法并不认可授权可以做为在发生人身伤害或死亡的袭击指控中做为辩护。因此,当罪犯故意造成人身伤害或死亡时,授权无法做为抗辩理由。

 

授权中的错误信念:

即使检控方证明实际上并不存在授权,被告仍然可以辩称他们诚实地认为当时受害人已经同意使用武力。诚实但错误地相信当时授权存在 可以做为袭击指控的辩护。

 

自卫:

刑法允许一个人使用武力保护自己,财产或他人。自卫的关键考虑因素是在这种情况下使用的力量是否合理。在自卫的过程中所使用武力是否合理,取决于许多因素。我会在另一篇文章中提供自卫的详细解释。

 

袭击的惩罚是什么?

如果检控方以简易程序定罪起诉的话刑刑期最高会在两年少一天。如果政府根据非简易程序进行诉讼,则最高可被被判处五年徒刑。如果非公民并被定罪,此人可能还会面临负面的移民后果,例如驱逐出境。

 

咨询刑事攻击律师将帮助您确定针对此类指控的潜在辩护。请致电647-390-1131与杰克联系,以咨询有关您的案件的信息。

发表回复

您的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 * 标注